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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臺海網(微博)1月16日訊 據中評社報道,民進黨中執會15日通過增列“公職候選提名條例施行細則”第13條之1規定,凡是獲得民進提名的候選人,參選前簽署公職人員提名反賄選切結書,以此行動展現不賄選的決心。另外,未來縣市議長選舉若“跑票”將予除名處分。
  黨發言人林俊憲解釋,這條新規定的主要意義,未來提名候選人(包括縣市長、縣市議員、鄉鎮市長)必須簽署反賄選切結書,如果黨提名人賄選判決確定,將處罰新臺幣100萬元。
  林俊憲說,修改提名條例主要是讓民進黨提名的人選,要秉持清廉參政與杜絕賄選的精神,中執會才因此修改提名條例,以維護民進黨的聲譽。
  責任編輯:吳生林  (原標題:民進黨:候選人賄選罰100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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